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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條”(五):一污染,一輩子
“土壤一生一起走,那些日子不再有,一污染,一輩子,一生治,不算久……”土壤生態環境為萬物生存之根本,誰搞污染,誰就必須負責任,而且要終身負責!
早在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明確要求建立領導干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對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實行終身追責,不得轉任重要職務或提拔使用,已經調離的也要問責。
中央政府“終身責任制”的提出,可以說是劃定了一條“高壓紅線”。不過,要想這條高壓線真正帶電,相應的配套措施*。
“土十條”出臺之后,國家環保部通過積極研究,在2017年初推出《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為污染地塊管理建章立制,將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同“終身責任制”緊密在一起。該辦法將從201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辦法規定,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實行終身責任制。
將相關的責任約束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是終身責任制的zui顯著特征,也是實現相關權利與義務的根本保障。環保部官員指出,制定本辦法是防范污染地塊環境風險、保障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維護民眾的切身利益的需要。
不過經調查,中國環保在線發現,不少人在“終身責任制”的理解上出現一定程度的偏差,甚至一度認為終身責任追究只是對黨政官員們的約束。
需要明確的是,在法律意義上的終身責任,除了黨內和行政領域的追責,還囊括終身刑事責任、終身民事責任及終身行政責任,終身責任的主體自然也不于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而是包括官員、企業、個人在內的所有對環境負有管理、保護義務的全部主體。
有了強大的法律后盾,“誰污染,誰治理”再也不是一句空話。所謂“冤有頭,債有主”,對土壤環境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實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終身責任制。責任主體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后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相關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正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如此一來,每一個疑似污染地塊或污染地塊的責任主體可追溯性有了保證。
雖說土壤環境保護法尚未出臺,但土壤污染與修復終身制的即將落實,勢必保駕護航,助其順利降生,并在土壤立法體系落地及未來很長一段時內,對土壤環境污染形成夾擊之勢。屆時,土壤污染或許并非難事。眼下,環保人只需平心靜氣,靜待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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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章來源于,中國環保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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